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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3)

 来源: 本站    发布人: admin     发布时间: 2010-08-23

(上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2))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三同时

(一)企业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2.企业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3.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要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4.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5.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6.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7.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风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要报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建设前和竣工后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并报经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竣工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

(一)企业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建立安全会议、安全组织、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安全防护用品、事故预案、重大危险源、安技装备、特殊工种人员等12本安全管理基础台账。

(二)企业要加强现场管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照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要求,推行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实现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最终实现行业之间安全监管信息资源共享,有效预防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

(三)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四)企业要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五)企业需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七)企业要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上报。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2.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是否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4.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

5.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熟练使用。

8.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及时采取措施。

9.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完善、演练,以及对演练后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修改完善。

10.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是否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情况。

(八)企业要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九)企业要建立三勤(勤动脑、勤汇报、勤沟通)、三细(心细、安排工作细、抓工程质量细)、三到位(布置工作到位、检查工作到位、隐患处理到位)、三不少(班前检查不能少、班中排查不能少、班后复查不能少)、三必谈(发现情绪不正常的人必谈、对受到批评的人必谈、每月必须召开一次谈心会)、三提高(提高安全意识、提高岗位技能、提高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等一套适合本企业的生产班组工作机制,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班组安全管理。

(十)企业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企业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十一)企业进行爆破、吊装、或进入其他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要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十二)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并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督促租赁单位建立健全分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上述承包、租赁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要符合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企业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协调配合、责任落实。

承包项目、工程及租用场所、设备的企业,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要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

1.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或范围。

2.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3.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资金安排事项的约定。

5.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

6.其他需规定的内容。

(十三)企业要接受工会的监督,涉及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并审议通过。要为工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并反馈结果。

(十四)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制度执行好、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制度执行不好、完不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依法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一)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二)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

九、依法推进和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

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和评估办法,健全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考核机制。企业执行的工艺制度、管理制度,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痕迹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企业应当参与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将标准制修订工作同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结合起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从本质上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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